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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三)日下午通過並公布尹委員士豪、呂委員溪木、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同意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以代理及代課教師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違反教育實習制度之精神。再者,該部一再延宕代?

  • 日期:89-02-23

  糾正案文指出:代理及代課教育學分班係法外應急之時代產物,教育部亦有意早日廢除,惟因代理及代課教師抗爭,遲至八十八學年度始停辦;嗣後又因配合回流教育政策及外力不當介入,致停辦之代理及代課教育學分班依舊藉「在職進修專班」名義藉屍還魂,繼續廣開師資培育之後門,此與師資培育法規定需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實習一年合格,經複檢方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精神完全不符。嗣後,教育部雖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明定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之資格,除大學以上畢業外,尚需具備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其擬任教科目應予所修習專門科目相符。此舉雖可能杜絕代理及代課教師人數源源不斷繼續增加,減少未來可能漂白的人數,但其中預留的彈性仍不少。此等先取得代理及代課教師資格,再修習教育學分班,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做法,顯大開師資培育之後門,非但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亦有違師資培育法之精神,教育部應限期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