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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三)日下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信義國民小學於承辦及監辦本件「校園整地綠美化圍籬暨簡易球場新建工程」時,未能善盡職責,致該工程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於施工?

  • 日期:89-02-23

  糾正案指出:按「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第七點規定:「上級機關就所屬機關所有工程,得不定期辦理督導及查核作業。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指定施工督導單位,實施督導。機關各級主管人員,亦應隨時依職權督導之。」其中所謂「『得』不定期辦理督導及查核作業」之意旨,應係指上級機關「得」用「不定期」之方式辦理督導及查核作業,尚無須「定期」為之,而非如教育局人員於本院約詢時,辯稱:「上級機關並非『應』辦理督導及查核作業,而係『得』本於職權自行裁量是否辦理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之督導及查核,故應由信義國小負責本項工程之承辦及監辦......」。另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八、第八科:掌理市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管理事項及市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營繕工程設計、規劃、發包、監造之事項。......」,則教育局就本項工程之前述各項違失,本於上級主管機關立場,難謂無督導及查核以防止其發生違誤之責。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視導要點」規定,督學應負責各該區內學校行政工作及教學之督導,而視導時應注意之事項,包括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應隨時糾正。惟查,信義國小在維護校園安全方面,雖然訓導處於學校朝會及教師晨會曾多次宣導校園安全,惟從案發當日校長、訓導處、總務處至警衛,竟無任何單位注意施工機械已進入校園,且正進行工程施作,再參照「校園整地綠美化圍籬暨簡易球場新建工程」之各項違失整體觀之,顯見該校在維護校園安全及施工安全之連繫協調方面,長期存有重大漏洞,而教育局負責各校校園安全之督導視察,卻未能體察於前,致發生本次學童傷亡之不幸意外,實難辭其督導疏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