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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指出:內政部補助民間機構興建工程案之審查工作徒具形式、補助金額浮濫;另對於接受補助款之民間機構,其會計作業及工程執行之督導,權責不清、規範不明,滋生弊端等諸?

  • 日期:89-03-07

  糾正案文指出: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度加強推展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之「申請興建工程補助費基本額度參考表」,明定「無障礙設施加成」,係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之標準加成百分之三十,而本案內政部補助「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殘障教養院」興建四層樓高以下之教養大樓,卻高出百分之三十六,所稱「該教養院所提報申請金額仍未超過政府相關規定標準」一節,核與事實不符。
  糾正案文並指出:內政部補助該教養院經費,係由苗栗縣政府以「代收代付」方?B理,故對該補助會計作業督導權責之認知,顯與內政部之規定不一;且對該工程執行之督導規範不明,致無專責單位負責督導作業之情形,工程品質未能有效控管,實有欠當,應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