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指出: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重機械工程隊﹙現改制為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為配合精省作業,對所屬僱用勞工列報資遣,未能審慎行事,以致僱用勞工於權益不明之狀態?

  • 日期:89-03-22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為配合精省作業,明知陳情人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之方式進用之人員,尚未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亦不屬省屬編制內之工友、技工,又非行政院暨所屬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人員,渠等無「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有關資退優惠條件適用之資格,竟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該隊八十八年第三次隊務會報決議:「原則比照技工、工友優惠措施,惟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糾正案文並指出:惟查該重機隊要求僱用勞工填報意願調查表時,主管機關迄未核准月支工人得比照技工、工友予以優惠,竟未區分精省條例所定適用優惠之員工與月支工人,均用統一之意願調查表格,其內容載明:「本人願意依『台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於現職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之日前辦理資退」,核其內容極易使陳情人等誤認其已可適用優惠條件,致生錯誤之期待,而「自願資退」。以致嗣後發現未能享受優惠待遇時,又已喪失其後繼續工作之權益,該重機隊相關作業程序,確有瑕疵,允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