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陳訴人林耀輝懲處過程,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及「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報請台北市政府核辦,亦未發布獎懲令並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而逕予記載「記壹大過」於其人事資料,遭陳訴人指稱黑箱作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本件懲處程序不周、處置欠當,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內政部警政署以行政命令,通令各級警察機關,輔導具有任用資格之不適任員警辭職之規定,固以嚴明警紀、端正風氣,對不適任員警,明確規範處理原則為著眼,惟公務員辭職與否,係公務員之權利,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無輔導其辭職之權責,內政部警政署「輔導辭職」之規定,極易引發非議,落人口實,且依法無據,應予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