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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所屬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支援台北市遊民收容所前隊員林耀輝乙員懲處案件,程序不周、致生爭議,處置欠當、確有違失;另內?

  • 日期:89-03-22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陳訴人林耀輝懲處過程,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及「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報請台北市政府核辦,亦未發布獎懲令並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而逕予記載「記壹大過」於其人事資料,遭陳訴人指稱黑箱作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本件懲處程序不周、處置欠當,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內政部警政署以行政命令,通令各級警察機關,輔導具有任用資格之不適任員警辭職之規定,固以嚴明警紀、端正風氣,對不適任員警,明確規範處理原則為著眼,惟公務員辭職與否,係公務員之權利,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無輔導其辭職之權責,內政部警政署「輔導辭職」之規定,極易引發非議,落人口實,且依法無據,應予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