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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三)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案。案由指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擅將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執行假扣押在案之宋渠遺產,交付繼承人宋春年,無視法院執行命令之效力,?

  • 日期:89-03-23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理亡故榮民宋渠之遺產,明知該遺產案之代辦事宜,因陳訴人朱昭介與繼承人(朱懷子、宋春年)間正係終止委託而發生是否應賠償之爭執,朱昭介為此提供擔保,執行假扣押宋渠遺產在案,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八五)花院洋民執恥一九三字第三七四一五號執行命令足憑,且朱昭介與朱懷子間之給付委任報酬訴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始告確定;又朱昭介與朱懷子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亦因朱昭介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一五號民事裁定廢棄,發回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該案現正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中。詎退輔會竟以保障繼承人權益為由,擅自將被假扣押執行在案之遺款,於八十六年四月八日以(八六)輔壹字第四二0九號函,同意發還遺產,同年月十六日交付繼承人宋春年,無視法院執行命令效力之存在,該會在該案之訴訟尚未告確定前,任意發交經法院假扣押在案之遺款,顯見該會處理宋渠遺產案之過程,具有嚴重之瑕疵,承辦人員作業草率,專業知能不足,怠忽職責,顯有違失;相關主管人員因循寬假,監督不周,亦難辭違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