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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指出:教育部辦理八十五、八十六及八十七年度委託研究案,核有:一、文件與檔案缺漏及作業程序不完整;二、委託計畫與作業要點之要旨不符,且對業務督導事項,未建立應有?

  • 日期:89-04-13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五年度,高教司委託交通大學電算中心辦理之「配合E-mail到中小學推廣計畫研究」案,內容欠缺結構圖,無法讓初學者入門,失卻資訊專業介紹之目的,顯示該案內容草率、未盡周延,而教育部未能確實審核,率爾准予核銷研究經費,洵有未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八十六年度,中教司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中學辦理之「修訂高級中學設備標準研究計畫」案,無公開徵求計畫,亦未經評選作業,核有未合;另於人事費項下,列有「研究費」四七五萬一五00元,於業務費項下,列有「撰稿費」三六萬三八00元及「編稿費」一三萬二二七五元等,經費之編列,也逾越「教育部委託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