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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及經濟部案。案由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未依規定公告淡水河性質、有效解決台北地區防洪第三期抽水站維護管理權責之爭議,並延宕設置淡水河流域專?

  • 日期:89-04-17

  糾正案指出:淡水河流域面積計二、七二六平方公里,涵蓋台北縣、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與基隆市,供應大台北、桃園及基隆地區之民生及農工用水,為大台北都會區之經濟動脈,依水利法第四條規定,經濟部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然迄未公告淡水河系究屬中央管河川或縣(市)管河川。其次,淡水河流域專責管理機關設置延宕,嚴重影響水資源及河川防洪管理效能,顯有疏失。
  糾正案復表示:按國家設立機關,置官分職,各有職掌或管轄,旨在劃分事權,負責任事,以共同達到服務人民之目的。現內政部、經濟部與台北縣政府,對台北地區防洪第三期抽水站管理權責發生爭議,相互推諉,嚴重影響防洪計畫之執行。又防汛期將屆,然迄至八十九年三月中旬止,台北地區防洪第三期之抽水站接管及防洪之任務編組仍未完成。經濟部基於中央水利主管機關之立場,卻久懸未決,而上級主管機關行政院,亦未能重視此一問題之嚴重性,積極處理,以解決機關職權之爭議,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