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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行政院環保署案,糾正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濱南工業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未將例假日併計為審查期限;又擅以會議結論,踰越母法授權,且於具有空氣污染防治?

  • 日期:89-04-17

  糾正案指出:該案開發單位自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補正評估書資料,並繳交審查費後,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召開第十三次初審會議止,若以日曆天計算,其審查期限已超過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一二0天審查期限,主管機關環保署竟於欠缺法令授權下,擅自將例假日扣除,不計入一二0天之審查期限內,置民眾權益於不顧。環保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召開第十三次會議後,經扣除例假日核算,該案審查期限已達一一0天,距法定審查期限一二0天僅剩十天,該署為解決此一問題,竟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原則研商會議」時,作成「繼續審查」之決議,且未設一定期限,顯然無視法定審查期限之存在。
  糾正案並指出: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組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其目的係藉由專家學者之公正超然立場,為開發行為,善盡預防污染之把關責任。尤以各委員受託行使公權力,本應負責盡職,奉獻智慧,審慎審查,方不負全體納稅義務人之付託,然部分審查委員長期出席率偏低,卻仍有寬裕時間,接受環保署之委託研究計畫,該署不思訂定相關法令以資規範,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