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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黃委員守高、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行政院及財政部案。案由為:「行政院暨其所屬財政部,未覓妥適當財源即進行減稅,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核有未合,涉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長轉飭所屬,?

  • 日期:89-04-17

  糾正案指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前揭條文於八十八年一月通過施行後,行政院在提出相關減稅方案時,依規定即應對外說明此項收入損失之替代財源何在。但自該條文施行以來,各種減稅措施如金融保險業之營業稅稅率,由百分之五降為百分之二,估計每年稅收損失達三百餘億元;另契稅稅率調降二成,估計稅收損失約三、四十億元,雖然契稅為地方稅,損失者係地方政府之稅收,但仍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地方財政原本即已困窘拮据,仰賴中央補助之財源,占其歲入近半數,將其契稅稅率調降二成,事前既未徵詢地方政府意見,事後自需另增補助款,以填補其歲入缺口,行政院暨其所屬財政部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