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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林委員鉅鋃、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內政部及台中縣政府案。案由指出:台中縣政府核發「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其地質鑽探報告,明顯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又未落實勘驗,尤以「聯合大市場」結構計?

  • 日期:89-04-19

  糾正案文指出:「聯合大市場」之地質報告,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五條規定:「地基鑽探孔,應均勻分佈於基地內,每六百平方公尺鑽一孔,但每一基地至少二孔。如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情形規定孔數。…」。本案基地總面積達六、五四三平方公尺,惟卷查,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所檢附之地質鑽探報告僅三孔,明顯違反前揭規定,但台中縣政府竟未詳實審查,仍准予核發建造執照,顯見其審核過程,草率輕忽,核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聯合大市場」係七層樓建築物,但承包廠商無整棟七層大樓之結構計算書,而係沿用舊圖五樓部分之圖說,僅稍加修改再填上第六、七層樓字樣,用以表示係五、六、七等三樓層共用,台中縣政府竟予核准,顯見該府核發建造執照之過程,未切實審核,對於欠缺建築法令所要求應檢附圖、書資料之申請案件,竟未察覺,仍違法核發建造及使用執照,顯見其審核流程,徒具形式,難辭違失之咎。
  糾正案文復指出:內政部自六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至八十二年八月四日,頒行「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以來,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尚乏相關規定。因該部長期延宕,未訂定相關規定,致各地方政府未能落實執行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應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以提昇建築物結構設計之品質,該部實難卸其怠忽失職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