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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富美所提糾正外交部案。案由為:「外交部於邦勇企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二年間自德國進口六部賓士轎車之查復上,未能就該部駐比利時代表處,有無取具該公司進口車輛原始發票影本部分,確實進行瞭解?

  • 日期:89-04-19

  糾正案指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間,進口六輛賓士轎車,基隆關稅局於審查其進口報單時,發現該六輛進口賓士轎車,與代理商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相同車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相較偏低,有高價低報之嫌。經關稅總局於八十二年九月間,函請外交部駐比利時代表處協助查價,該處前秘書陳自助於同年十月間赴德查證,於同年十月廿八日函復關稅總局以本案「供應商報關發票所列價格均不確實」。基隆關稅局乃認定邦勇公司有繳證不實發票、虛報交易價格及逃漏進口稅款之行為,科處所漏營業稅十倍之罰鍰,合計所漏稅款及所科罰鍰,共計新台幣九百九十六萬餘元。
  糾正案表示:儘管本案關稅總局對邦勇公司之處分,係依該公司在外匯銀行之信用狀及存檔發票影本之金額為主,而以外交部駐比利時代表處之查價結果為輔,亦僅以繳驗不實發票論處。惟外交部八十六年復函明白表示「取得原始發票影本」,該部復於八十八年改稱「未曾自供應商取得原始發票影本」,顯見外交部於本案之處理上,未就有否取具原始發票進行瞭解於先,復又前後說詞不一,且自相矛盾,推諉御責影響政府形象於後,外交部於本案之處理,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