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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中央社報導「副總統當選人呂秀蓮女士指出:傳出她漏報財產完全是監察院作業疏失」乙節,監察院指出:副總統當選人於去(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桃園縣縣長任內,向本院申報財產後,發現有部分資料仍需補充更正,乃於本(八十九)年二月二日郵寄申報表,經本院財產申?

  • 日期:89-04-28

  本院表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本院依上開規定,將副總統當選人於桃園縣縣長任內定期申報之財產資料,刊登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出刊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第七十八期」公報,該公報僅刊登其申報之資料,並未認定副總統當選人有財產申報不實之情事。
  本院復強調:因主動向本院申報補充更正財產資料之公職人員為數不多,故申報人之更正資料,通常於事後即將發行之公報專刊中,一併刊登更正內容,故本院將於近期內發行之公報中刊載該項財產補正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