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基隆市民吳石川,被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提報並經審核,認定為情節重大流氓,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解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以下簡稱基隆地院治安法庭﹚審理,遭留置二十五日,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具保獲釋,嗣雖經查明該分局承辦偵查員劉文達所製作之被害人、及證人指證筆錄八份,除其中黃堅荼之指證筆錄為真實外,其餘七份筆錄,全係劉員所變造,基隆市警察局並將劉員以偽造公文書、及誣告罪嫌移送檢方偵辦,基隆地院治安法庭,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吳石川不付感訓處分,但吳石川仍因此案關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自宅中自縊死亡,造成無以彌補之憾事。經本院調查結果,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在處理上述案件,有下列五項違失:
一、該局以不實之事證,誣陷提報吳石川為流氓,有嚴重違失。
二、該局幹部對屬員違法行為,有監督不周、查核不實之責。
三、該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有濫用職權,故違法令之實,致侵害人民權益,警察勤務紀律亟待加強。
四、該局對於流氓之審查作業規定,流於形式,未發揮應有之把關功能,殊有未當。
五、該局對於善後措施,有欠周延,以致治絲益棼,發生不幸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