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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經濟部工業局案。案由為:「經濟部工業局籌劃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興建之評估過程殊欠縝密,決策失當,致標準廠房興建後嚴重滯銷,事後亦未積極推銷並解決問題;又重建計畫政策反覆,影響出售作?

  • 日期:89-05-03

  糾正案指出: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坐落台南安平工業區內,六十七年十二月開工,六十九年十月竣工,計興建雙拼式三層樓廠房十二棟,每棟六戶,共七十二戶,總樓地板面積為五四、九五四平方公尺,基地面積三四、九八八平方公尺。該標準廠房自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六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公告出售迄今,僅出售十七戶,出售率約二三.六五%。另截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本案標準廠房開發成本計十四億七千九百七十八萬三千元,已出售收入計一億四千八百三十一萬二千元,待回收成本尚有十三億餘元。本案標準廠房嚴重滯銷,確已造成土地資源長期閒置之事實。
  糾正案認為:安平工業區係中工公司、國產局及台南市政府合作開發,並由國產局以國有土地作價提供開發。本案標準廠房則係工業局於民國六十六年間,單方與中工公司會商興建事宜,並未邀集國產局及台南市政府共同興建;且該標準廠房,係中工公司自行籌措資金開發,其財務亦獨立於安平工業區開發案。工業局卻於八十二年間邀集國產局、台南市政府及中工公司召開會議,決議將本案標準廠房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南市政府管有,致本案標準廠房建物及基地產權分屬中工公司及台南市政府所有。此舉衍生有關土地處理之法源依據、出售相關作業核准權責、地價稅負擔、出售款歸屬及台南市政府與中工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釐清等課題,徒增後續租售作業之困擾。
  糾正案強調:工業局於籌劃興建標準廠房 之初,既未能釐清開發主體,亦無明訂該局與中工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致中工公司主張本案標準廠房之開發,係屬委任關係,而滋生本案虧損負擔之爭議,影響本案標準廠房滯銷問題之解決,亦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