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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經濟部礦務局案。案由為:「久寶林礦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久寶第一礦場,自八十二年六月迄今,礦業用地並未獲土地主管機關國有財產局同意承租,礦務局卻逕予核定其礦業用地,有違礦業法第六十?

  • 日期:89-05-03

  糾正案指出:國有財產局己明確表示,久寶公司所屬久寶第一礦場,在未完成礦業用地之承租手續前,並不同意其開採行為。然礦務局在土地主管機關同意前,卻逕予核定其礦業用地,並核准其採礦權有效期限至一0四年九月十二日止,其違反礦業法規定甚明,礦務局顯有違失。
  糾正案認為: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實施礦場安全暨礦害預防監督檢查時,即發現久寶第一礦場之第採礦場,有疑似公界開採情事,卻延宕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始完成相關勘測作業,致久寶公司有機可乘,恣意於公界盜採;另礦務局未本於上級機關立場,嚴予督促所屬東區辦事處,儘速釐清前述盜採情事,均難辭怠忽之咎。另礦務局東區辦事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己勘測確認久寶公司有公界盜採情事,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惟礦務局卻仍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再核配炸藥一、五九六公斤,實難謂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