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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環保署及基隆市政府案。案由為:「基隆市政府所屬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未落實執行雨、污水分流,致發生多次污水外溢事件,又辦理衛生掩埋場第二期工程,未有效督促監造單位,積極追查廢土流向?

  • 日期:89-05-03

  糾正案指出四項糾正理由如左:
一、 基隆市政府辦理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第一期工程,未及完成興建污水處理廠前,迫於形勢,設置第一、第二緊急掩埋區,該等緊急掩埋區雖經驗收合格,提前啟用,惟因規劃、操作、維護、管理失當,致雨、污水合流外溢,不符合放流水漂準,核有違失。
二、 基隆市政府辦理「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第二期工程」,未有效督促監造單位,積極追查廢土流向,亦未依台灣省公共工程廢棄土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對違規棄土業者,又未確實依法處理,顯有違失。另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現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遲延訂定「台灣省建築廢棄物清除方法」,致地方政府執行違規棄土之取締無所準據,其怠忽職責,殊屬可議。
三、 基隆市政府使用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未依規定做好環境保護措施,致影響環境品質,顯有違失。
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建基隆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有關之結構設計雖經結構技師簽證,惟結構計算所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未經省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且對於該廠之廢土處理,亦未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之規定辦理,均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