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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第三屆第十六次會議本(九)日通過「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決議設立「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以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並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該項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並將送立法院備查。

  • 日期:89-05-09

  該項會議並通過黃委員煌雄、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陳委員進利所提「為九二一震災後,中部災區遇雨成災,土石流災情頻傳,有關『高危險潛在危險村落調查』及『土石流危險溪流調查』,業經行政院農委員暨所屬水土保持局委託調查竣事,亟待有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迅速採行相關防治工程或遷村措施,俾免二次災害發生。」乙案。經討論後,本院會議決議: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即速參據「高危險潛在危險村落調查」及「土石流危險溪流調查」兩份研究報告,妥為因應處理,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將後續辦理情形彙整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