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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等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東縣政府案。案由指出:台東縣政府預算編列,違反「臺灣省各縣市總預算編審辦法」及「台東縣政府營繕工程內部審核程序」之規定,對於縣內小額工程採購,所發布相關?

  • 日期:89-05-10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臺灣省各縣市總預算編審辦法」之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分類表規定,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支出,係屬補助及協助性質者,應列於經常門之補助及捐助費科目項下,惟台東縣政府對於議員補助款預算,既於說明欄內註記:預算係「補助小型工程」及「配合民間各慶典活動經費」,卻又將該筆預算編列於資本門「充實經建業務設備、地方經建業務、補助及捐助費」及經常門「業務管理、行政綜合業務、業務費」科目項下,已顯違反上揭規定。
  糾正案文並指出:台東縣政府於編列預算時,明定係以補助下級政府包括鄉(鎮、市)公所之方式來辦理小型工程,惟經抽查民國八十六年度至八十八年度之預算運用後發現,實際上,部分支出款,卻係用以補助鄉鎮市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另該縣部分議員建議之基層建設補助款,卻多偏重於小型工程以外之支出,如購置設備或購置服裝,核與預算支出內容不符,如八十七年六月份抽查十五件中,有八件為購置服裝或採購設備如冷氣機等,均非辦理小型工程案,顯示該縣府經費審核作業流程,存有嚴重疏失;而學校檢具相關資料向該縣府請款時,該縣府對於採購價額偏高,廠商資格審查不實、及查估訪價過程未盡嚴謹等違失,亦未見該縣府教育局、財政局或主計室表示意見,即准予報核,顯見該縣府內部之審核流程,存有嚴重違失,主管人員實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