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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國防部案。案由指出:國防部第九師司令部,於五十四年,審理陳訴人周金才逃亡案件,先為不起訴處分,後又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有罪判決顯屬違法。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 日期:89-05-10

  糾正案文指出:該案係由周金才陳訴,本院為明瞭實情,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八日,兩度函請國防部軍法局提供該案偵查卷、與歷審全卷;並查復該案是否經再議、或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情而另行起訴,前揭案件卷宗,若已依限銷燬,則說明銷燬過程,及其程序與依據;惟經詳查全部資料後,並無該案經再議、或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情而另行起訴之資料,亦無該案之銷燬紀錄。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案係於五十四年判決,其案卷保存年限,應依國防部五十三年七月一日﹙53﹚立章字第○五六號令頒之「國軍檔案保存年限標準」辦理。依該標準,國軍各級機構檔案之保存年限,均應依該規定處理。且該案之判決,係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保存期限三年。若該案件已依限銷燬,難謂不當;惟該案於銷燬時,應遵循五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印發之「國軍案卷管理手冊」相關程序規定:案卷,每年應自元月起,實施清理一次,抽出應行銷燬者,辦理銷燬,以減輕案卷管理負荷,提高行政效率。…。而各級案管機構之案管業務,應由上級機關切實督導,嚴予考核。該案經陸軍總部案管中心,清查第十軍團司令部移交列管之歷年軍法案件清冊,竟查無該案之卷證資料、與銷燬紀錄,顯見相關單位,未依規定保管、銷燬案卷,洵有缺失;軍事審判機關於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後,正進行各軍法單位之裁撤、移交作業,應以本案為鑒,詳為審視移交資料,全面檢討,以免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