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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台灣台中監獄案。案由指出:台灣台中監獄宿舍管理,未依規定辦理,管理鬆散,未能及時發現異常情形,致經管之台中市自由路一段八十九巷六之一號宿舍,淪為馬文昌等人犯罪之場所,影響機關?

  • 日期:89-05-10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使用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同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實施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有需要修繕者,由事務管理單位依規定辦理。」另依行政院所頒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章第十二點規定:「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事務管理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二﹚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惟經查台灣台中監獄對於宿舍管理既未訂定檢查計畫、檢查項目,亦未於檢查前通知借用人,更未製作檢查報告單記錄以資查考,核有違上述宿舍管理相關規定。
  糾正案文並指出:另查該監與宿舍借用人間亦未建立良好之互動關係,形成管理人員向借用人查訪時,借用人員等均不知其是否確為管理人員,而不願詳實告知相關宿舍住宿、流動等居住情形,致未能發現異常狀況,對於宿舍危安之情形,無法及時發覺,預為防患,亦難辭疏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