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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富美、林委員鉅鋃、尹委員士豪、江委員鵬堅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有關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之災後房屋毀損鑑定、慰助金及補償費發放,行政機關涉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檢討改善?

  • 日期:89-05-16

  糾正案文指出五項違失如左:
一、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並未發揮統一事權作用,各行政機關各行其是,行政命令紊亂,造成災後重建工作衍生諸多缺失,亟待改進。
二、 慰助金與租金之發放,未兼顧國家整體財政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維護。
三、 行政院未依正當程序,完成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工作,即進行發放各項救助,使「社會救助」嚴重干擾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之「技術鑑定」,造成災後各項安置工作亂象叢生,民怨不斷。
四、 有關住屋全倒、半倒慰助金及房租津貼發放,由於中央各相關單位政策搖擺不定,造成發放作業困難。重建委員會統籌辦理九二一地震災後重建工作,不思依法有效推動各項業務,救災政令密集反覆,有明顯瑕疵,應檢討改進。
五、 內政部警政署未依台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督促所屬,辦理勘查地震災後轄區受災情形,面對鄉鎮公所之要求協助,猶宣稱「尚無相關法令或行政命令,授權警察單位認定居民居住事實,因此警勤區佐警以不會同或協助認定為宜」。各級警政單位昧於法令,置身事外,怠於職守,其違失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