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承商工信公司,為規避每日辦理提領炸藥及歸還等繁瑣手續,竟違反法令規定,超量領用爆炸物,自行存放。工信公司所為,不僅嚴重影響工地公共安全,且一旦爆炸物遭竊外流,勢將直接衝擊社會治安,殊屬不當,而監造單位東改局,未能克盡職責予以查核,督導承商,確實依照法令規定,辦理爆炸物之領用、退還手續,顯有違失。
糾正案並表示:工信公司之爆炸物臨時儲放處所,防竊、防險等安全設施不足,且未依規定,指定專人全程負責看管,東改局未及時要求承商,改善各項缺失,顯有怠職。承商發現炸藥失竊,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延誤偵辦時機,且未事先向轄區警察機關報備設置臨時爆炸儲放處所,東改局應負監督不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