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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延遲訂定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交通部公路局於部分橋樑工程規劃設計之初,未執行地質鑽探,亦未遵守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實驗程序,以?

  • 日期:89-06-20

  糾正案指出: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花蓮發生規模六.八的強烈地震,造成蘇花及橫貫公路全線中斷、北迴鐵路扭曲、中和華陽市場倒塌,造成十三人死亡、四十五人輕重傷,災情慘重。該部理應審酌國、內外地震發生次數、週期、災害程度及國會、輿論關心之議題,主動積極,迅速檢討修正「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然該部遲至八十四年一月九日,方訂定「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期間達八年之久,致使九二一大地震中,嚴重受損之橋樑中,屬該規範訂定前即已興建者,高達百分之八十四,顯見交通部延宕訂定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致使多數橋樑耐震能力不足,發生嚴重損壞之結果。前揭花蓮大地震後,該部於八十年,方開始著手研究訂定該規範,期間已延宕四年,況查該部訂定該規範歷經四年,至八十四年一月九日,始完成頒布,其行政效率亦屬低落,交通部不無失職之處。
  糾正案並表示:交通部延遲訂定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交通部公路局於部分橋樑工程規劃設計之初,未執行地質鑽探,亦未遵守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實驗程序,以控管工程品質,且未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責成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執行施工中查驗,以對工程品質負責。又對於八十四年一月九日以前完成之橋樑,未徹底執行橋樑耐震補強,其結果,輕則折減橋樑之安全係數,重則加劇地震災害,顯有未盡職責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