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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李委員友吉、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交通部公路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公路局辦理東西向快速公路漢寶至草屯線E│406標(萬年橋至林厝段)工程,事前選線及評估作業,有欠周延,事後與民眾溝通協調不力等缺?

  • 日期:89-06-20

  糾正案指出:公路局對於本院歷來調查函詢系爭路線評估結果,未能據實查復,且前後不一、悖離事實,於概估民眾陳情路線興建經費時,竟浮列地上物徵收補償面積逾二倍(四九七坪),並加計橋下員林大排整治工程經費,致補償費及工程費合計高估近二.八億元,非僅誤導本院調查方向,益顯該局事前選線評估不實,事後塞責掩過之失,誠有可議。
  糾正案並表示:本案系爭路段,公路局等相關單位,於踏勘選線之初,僅就目視可及範圍,選定拆屋較少之路線,未能洽請地方政府協助,進一步調查各可行或較佳路線既有建築物之使用情形及合法性,並據以詳細評估比較各該路線之優劣與整體興建效益,肇致本案系爭路段,無端受制於少數建築物,而採彎捨直,悖離公路選線最佳化原則,顯有欠周延。
  糾正案認為:公路局對於需用水利用地之取得方式,因案而異、前後不一,僅圖用地取得補償作業順利,全然遷就地方農田水利事業團體意見,致使同一路線土地,因用地取得方式不同,權屬各異,日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於公路養護或修(擴)建工程時,恐生無謂權屬糾紛,徒增行政作業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