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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內政部、苗栗縣政府案。案由指出:內政部與苗栗縣政府,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前後,分別為古蹟及縣﹙市﹚定古蹟之主管機關,處理苗栗公館?

  • 日期:89-06-21

  糾正案文指出十一項違失如下:
一、 內政部於古蹟評鑑會議評定該案列入古蹟後,延宕辦理指定公告事宜,肇生諸多紛爭,殊欠允洽。
二、 「研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相關因應措施會議」決議部分內容耗費行政資源,徒使程序趨於繁複;而內政部函轉立法院決議,不但牴觸前開會議之決議,且有虛應了事之嫌,並有疏失。
三、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未配合授權母法修正,有悖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殊值商榷。
四、 苗栗縣政府徵求五穀宮是否同意該案畸零地列入古蹟,顯有違失;而其進行該案古蹟審查指定程序態度轉趨消極,令人質疑。
五、 苗栗縣政府函復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未盡客觀詳實。
六、 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徒啟外界質疑,難謂允當。
七、 苗栗縣政府辦理五穀宮古蹟評鑑事宜,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並影響評鑑會議結論的作成,形成古蹟審查指定之負面教材,核有欠當。
八、 五穀宮遽遭廟方僱工拆除,苗栗縣政府未善盡保護之責,難辭其咎。
九、 古蹟審查指定心態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且文化資產保存觀念,顯有偏差。
十、 寺廟監督法令規範功能不彰,亟待內政?q盤檢討修正,使趨完備。
十一、五穀宮坐落土地,依「公館都市計畫說明書」劃設為「保存區」,在未經通盤檢討變更使用分區、且古蹟爭議未定之情形下,遽遭拆除,顯見五穀宮管理委員會藐視政府公權力,宜請苗栗縣政府依法追究;五穀宮重建事項,並應由苗栗縣政府適法加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