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案。案由指出:台灣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許多建築物倒損及國民死傷,經查營建?

  • 日期:89-06-21

  糾正案文指出七項違失如下:
一、 營造業管理法制,尚欠周妥,未落實管理,應儘速本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應具體明確之原則,修正建築法第十五條,或訂頒營造業法,俾有效杜絕營造業借牌、不當施工、偷工減料等不法行為。
二、 內政部、經濟部,長期未能訂定查察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及營造業者不法借牌之具體辦法,以防止及消除不法之借牌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核有疏失。
三、 內政部迄未訂頒地質鑽探業管理法令,據以落實管理鑽探業者,致生不實之地質鑽探報告,導致建築物之基礎與結構設計,無法依照法令規定辦理。
四、 內政部迄未統一訂頒特殊結構認定標準,及委託審查之原則,亦未督導地方政府切實辦理,顯有疏失。
五、 內政部未督導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落實建築許可,並貫徹執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核有疏失。
六、 內政部未切實督導各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施工中隨時勘驗之規定。
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未及時訂頒九二一地震,因施工不良及違規,致建築物倒塌,或嚴重損害之蒐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