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本院調查委員曾於九二一震災後,巡視埔里酒廠受損情形,提醒該廠應立即全面檢查該廠機電線路消防安全設備因受震而位移情形,以策安全,惟該廠仍未予重視。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詢問公賣局局長施顏祥,就該廠於震災後有關機電設施檢查情形,施顏局長坦承:九二一震災後,該廠復建工程偏重於土木結構上,於機電設施安全檢查則較少。該廠對於工廠安全之檢查維護,仍未盡注意,殊有未當。
糾正案復表示:該廠「防機電災害自動檢查月報表」、「電氣設施自行檢查記錄表」、「使用火氣設施自行檢查記錄表」、「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記錄表」及「瓦斯設施自行檢查記錄表」,並未就各棟建物,確實逐一檢查並記錄,而係以全廠籠統概括方式執行檢查,檢查記錄亦多草率從事,流於形式而不切實際,均欠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