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中油公司擅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逕行變更新竹段二十六吋天然氣埋管路線,致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經環保署審查後,認為該公司陸域管線路徑,擬變更為沿柯子湖溪河床部分,因影響河川生態甚巨,並未為同意,環保署並限其就已施工破壞境生態部分,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前完成復原。中油公司於辦理該計畫過程中,在未提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情況下,擅自變更新竹段二十六吋天然氣埋管路線,造成柯子湖溪環境生態之破壞,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