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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林委員鉅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交通部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主管機關交通部,未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其要點規定,並酌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

  • 日期:89-07-18

  糾正案指出交通部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項缺失如左:
一、 中華電信及主管機關交通部,未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其要點規定,並酌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意旨,逕以該公司之帳面淨值為基準,按每股三十四元,作為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釋股價格,編列歲入預算,後雖經行政院退回重擬,該公司及該部率以採用上市承銷公式估算後價格四十元編列,惟送立法院審議時,仍被認為該價格偏低,酌予調高為六十元,並附帶決議:要求真實反映資產價值,避免國有土地遭賤賣,要求中華電信公司辦理土地資產重估及資產重估,顯見中華電信公司及交通部,對該公司該年度釋股預算編製過程粗糙,未真實合理反映資產價值,核有違失。
二、 中華電信公司辦理資產價值之估算作業草率、疏漏,部分資產未列入估算範圍,鑑價結果未能反映真實價格,且未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提出完整數據資料,供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時之參考,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