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政府辦理各項公共工程或類似本案撤銷區漁會專用漁業權部分海域等,應事先積極主動與民眾溝通,使其衝擊減至最低。交通部及基隆區港務局,自八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與淡水區漁會及漁民溝通協調,共計召開九次漁業影響補償協調會,始達成補償金額之協議與共識,惟仍有部分漁民,認為該協議決議之分配方式,對於漁船筏主有所偏頗不公,而交通部及基隆港務局,一再以「該局不宜涉入」、「由淡水區漁會自行負責」為卸責之辭,既未就陳訴人爭執之關鍵問題加以深究,事前未妥善規劃,事後復無法提出有效解決對策,致淡水區漁會部分漁民,一再四處陳情,迄今爭訟不斷,累積民怨,滋生諸多困擾,足見交通部及基隆港務局處理本案未盡周延,顯有不當,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