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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內政部營建署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

  • 日期:89-07-19

  糾正案文指出:陽明山國家公園位於台灣次北端,涵蓋台北市、縣部分土地,台北盆地北方之屏障,由於基隆河之大小河川甚多發源於此,因此該區域對大台北都會區之水土保持、國土保安與水源涵養,具有息息相關之重要功能。惟近數年來,遊客數量急劇增加,每年超過一千萬人次之遊客,違規營業餐飲業陸續產生,導致當地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景觀及交通日益惡化。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未能依相關法令,執行公權力,作經常、持續性查察取締,竟怠忽職責,互相推諉責任,延宕查處時效,放任違規情事擴大,坐視公權力淪喪,置國家公權力於不顧,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有關上述情事,行政院曾於民國七十四年、八十三年,於核定之「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中,分別提到「計畫範圍內之濫墾、濫葬、濫建及違規商業行為,請內政部加強取締,並辦理環境整建復舊工作;其有關執行方案,請協調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訂定」及「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自七十四年實施以來…惟若干地區亦呈現攤販林立、招牌雜亂、景觀破壞等環境問題,建請建管單位妥擬經營管理計畫,加強執行」。然迄今業已十五年餘,陽明山國家公園違規餐廳依然林立,招致環境髒亂,嚴重破壞公園景觀,公園區內濫建及違規營業商業行為,仍未見改善,反有日益擴大且惡化之趨勢,有損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