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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案。案由為:消費者保護法,自民國八十三年總統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六年,省﹙市﹚、縣﹙市﹚政府,仍有福建省及桃園縣等八縣,未設置消費者保護官,行政院?

  • 日期:89-07-19

  糾正案文指出: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省﹙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係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明文。查消費者保護法,係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六年,惟至八十九年四月底止之統計資料,尚有福建省及桃園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高雄縣、屏東縣﹙已有預定人選﹚、金門縣及連江縣﹙已有預定人選﹚等八縣,未進用消費者保護官。
  糾正案文並指出:經查未進用消費者保護官之縣市,其中桃園縣,係因組織自治條例尚未經議會通過;南投縣、宜蘭縣及屏東縣,則已完成組織自治條例之立法程序,尚未經內政部備查,而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高雄縣、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等七縣,則因涉及預算問題,迄未進用。消費者保護法,於八十三年一月實施以來,已逾六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未本於監督權責,積極督促協調各縣政府,辦理專任消費者保護官之進用事宜,並逐步充實消費者保護官之幕僚人員,以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