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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灣保安警察總隊、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台灣保安警察總隊,處理所屬第七隊前隊長朱南揚、小隊長張慧明違紀事件,事前未能發掘不法,臨事復未能斷然處置,監督不?

  • 日期:89-07-19

  茲將內政部警政署台灣保安警察總隊、內政部警政署等違失情形分述如下:
一、 保警第七隊前隊長朱南揚違失部分:
﹙一﹚ 朱南揚以屬員賴仁一名義擔任會首,強邀部屬參加互助會,以違反常情之方式集資,並向屬員不當借貸,有辱官箴,情節重大。
﹙二﹚ 假日故意編排勤務,假公濟私,威逼員警,以遂私慾。
﹙三﹚ 藉員警遷調、考績核定權勢,要求部屬送禮及餽贈,牟取私利不貲。
﹙四﹚ 利用轄屬機關分駐台灣銀行各地分行之便,強迫員警代為大量收購套幣,供作公關之用,嚴重損及警察整體形象。
﹙五﹚ 朱員身為警察主管人員,肩負查緝賭博職責,非僅未能以身作則,竟與屬員借用民宅,闢室聚賭,並縱容其妻張杏惠,在隊部備勤室與員警聚賭,違犯警紀,情節重大。
二、 保警第七隊前小隊長張慧明違失部分:擔任前隊長朱南揚之親信,居間傳達朱員意旨,遂其牟利私慾,違反警紀,洵堪認定。
三、 內政部警政署台灣保安警察總隊違失部分:事前未能發掘不法,臨事復未能斷然處置,難辭疏失之咎。
四、 內政部警政署前台灣省警政廳督察系統違失部分:受理該案歷次檢舉,查證過程粗疏輕率。
五、 內政部警政署違失部分:對於屬員違紀事件,懲處過程多所瞻顧,處置欠當,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