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國防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案。案由為:「聯勤總部辦理四四南村眷舍重建,訂定重建同意申請書,由眷戶同意簽署並經法院認證後,因故無法依約執行,重新修訂認證,徒增作業困擾,並引致部分眷戶不滿,其?

  • 日期:89-07-20

  糾正案指出:國防部規定「地方政府於村內辦理土地重劃,其拆除眷舍給付之補償費,如眷戶自願領取補償者,即喪失參加重(遷)建輔助購宅權利」。四四南村原眷戶既均配合參與重建,並接受地價百分之六十九點三補助款,自不得重複具領補償費。因此,本案地上物拆遷補償款新台幣一億三千三百五十八萬元,當依預算法規定報繳國庫,然聯勤總部卻將之納入彌補輔助購宅價款之用,顯與上開規定不合。
  糾正案表示:聯勤總部所屬四四南村,為台北市松山區二期市地重劃範圍,應受國防部與台北市政府合作興建眷村協議及該市市地重劃相關法令之規範,然聯勤總部未審慎考量,亦未洽詢台北市政府意見,即率而規劃「配合一、二樓店舖及地下室停車位出售款作彌補購宅價款之用」,根據相關規定,軍眷住宅合作社之服務對象,僅限於「參加重(遷)建之原眷戶及有眷無舍購宅官兵」,無法對非社員標售房地。聯勤總部以自始即無法執行之事項列入規劃,經核均有疏失不當之處。
  糾正案復認為:聯勤總部或未明查相關法令之規定,或未事先函請相關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即作成「以配合土地重劃市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一、二樓店舖及地下室停車位出售款等方式彌補。眷戶以免負擔自備款之原則辦理重建……」,並經眷戶簽署,送經法院認證,嗣因無法執行,肇致重修認證,引發原眷戶不滿而抗爭不斷,足見該部規劃過程顯欠嚴謹,行事草率,允有徹底檢討改進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