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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及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案。案由指出: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擬定都市計畫,未採適當措施,擅將高雄市轄區衛武段一、二號土地﹙以下簡稱衛武段一、二號土地﹚,規劃於計畫道路範圍;高雄縣政府?

  • 日期:89-08-01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於六十一年間,擬定擴大鳳山都市計畫,經高雄縣政府六十二年九月一日府建字第七一七七七號公告實施。鳳山市中利街,乃係該都市計畫之五之十號道路,呈ㄈ形。而陳訴人所有衛武段一、二號土地,處高雄縣、市交界,位於中利街中段,鳳山市公所卻未協調相關機關,以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方式,或修正都市計畫方式,將衛武段一、二號土地,納入計畫道路範圍,亦未採取避開事前預防措施,竟擅將衛武段一、二號土地,規劃於中利街範圍,造成中利街在都市計畫圖上,雖不包含衛武段一、二號土地,實質上卻包含衛武段一、二號土地。鳳山市公所如此作法,顯有瑕疵。經陳訴人迭次陳情,高雄縣政府迄未依法徵收補償,亦未依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意旨,另為處分,反而推由高雄市政府依權責自行辦理,實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