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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對於相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等業務,長期以來管理不當,未依規定辦理,致生任令工程無故延宕、停頓,採購作業既未訪價,驗?

  • 日期:89-08-02

  糾正案指出:
一、 宜蘭醫院擴建綜合診療大樓水電工程部分,院方漠視工程一再延宕,估驗工作未落實,另設備規範所訂「光纖系統設備」,未經確實評估,且生產廠商記載不實,均有嚴重違失。
二、 辦理八十七年度配合綜合門診大樓電腦設備採購案,明知水電工程延誤,仍匆促進行採購,致閒置倉庫,浪費公帑。採購作業既未訪價,遽然提高底價,合約未訂定履約保證金,驗收不完備,均有未洽。
三、 宜蘭醫院辦理與羅東博愛醫院醫療業務支援合作案,既無整體評估計畫,更未報經前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備查,即行簽約,於契約屆滿後,亦未做成本效益評估及檢討,即草率續約,支援醫師之診療費用,未依規定核實給付,經核均有明顯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