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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指出:教育部對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及延聘公立大學校長,均未確實執行法令,坐視雙重國籍違法現象,長期存在;未積極配合國籍法之修正條文,研訂明確之認定標準及作?

  • 日期:89-08-10

  糾正案文指出:經查曾志朗教授,於六十九年取得美國國籍,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返國,應聘國立中正大學心理系教授,歷任心理系主任、社會科學院院長﹙八十一年—八十六年﹚;及國立陽明大學副校長兼通識中心主任﹙八十六年八月—八十八年六月﹚等公職,均未放棄美國國籍,亦未曾填具任何具結放棄外國國籍文件。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擔任國立陽明大學校長至離職時,亦未辦理放棄美國國籍手續。顯見國立中正大學及國立陽明大學,對於聘任行政主管,未確實查明其國籍情形;國立陽明大學於辦理校長之遴聘、教育部於辦理校長之擇聘及發聘任,亦未詳予審查,及要求當事人於應聘前,辦理放棄外國籍手續、填具切結書,並於規定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核,顯見該部及所屬,對於雙重國籍者之查核、列管作業確有疏漏,該部且未確實執行法令,坐視雙重國籍違法現象,長期存在,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即已放寬對教育人員,及研究人員等兼具他國國籍之限制,惟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然查教育部自該法修正迄今,仍未研訂明確之認定標準及作業規定,致所屬機關學校仍無從援引適用,該部任事有欠積極,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