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農用拼裝車,係民國六十五年間台灣省政府依據行政院指示,由各縣、市政府農政單位核發「臨時使用牌證」,當時計核發三輪拼裝車一一、0三四輛,四輪拼裝車九、0三八輛。農用拼裝車依「台灣省拼裝車輛管理及取締要點」規定,係由前台灣省政府交通處(現為交通部中部辦公室)管理輔導,惟該處對實際拼裝車輛數量資料及有無定期檢驗,毫無掌握,更遑論管理、輔導及取締;交通部身為公路主管機關,復未見督促所屬依法行事,長期漠視農用拼裝車管理不當之問題,而不謀改善解決,作為因循消極,造成不肖業者以堪用之汰舊汽車引擎、底盤、組件等,再加以拼裝,並持用該牌證掩護行駛,形成管理死角,其怠失之責,殊屬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