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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案。案由指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受理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業公司﹚申請於軍事禁、限建管制區,核發建造執照,未依規定程序,徵得軍事設管?

  • 日期:89-08-16

  糾正案文指出: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受理坤業公司申請核發建造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執照之前,將該公司申請案,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函請空軍七O六七部隊﹙以下簡稱七O六七部隊﹚辦理審查,因該縣府未提供各廠區實際申建高度,故該部隊僅核算各廠區「限建絕對高度」,同時敘明:「…二、本案申建位置,另涉及防砲陣地軍事禁、限建管制區,請加會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以下簡稱防警部﹚辦理。請貴縣府訂定本案現地會勘日期,並通知本部配合與勘,俟現地會勘無誤後,始轉業主同意申建。」惟該縣府未確依七O六七部隊審核意見,通知該部辦理現地會勘,確認安全高度,亦未加會防警部,即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逕依七O六七部隊核定之限建高度標準,先行核發坤業公司八八桃縣工建執照字第蘆八六五號建造執照,另於建造執照上加註:「本案未取得防警部核准高度函,依所附切結辦理,不得申報開工」等字樣。該縣府雖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核定開工前,補會防警部,惟查七O六七部隊,要求應另行辦理會勘確認﹙機場進場面限建﹚部分,該縣府遲未辦理。經查七O六七部隊所設管之機場跑道進場面管制,與防警部設管防砲、飛彈管制區高度有別。該縣府未依七O六七部隊所請提供各廠區「實際申建高度」,七O六七部隊自有要求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安全高度之必要。是以該縣府工務局於該案建造執照核發過程,不無草率行政,便宜行事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