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五項違失如下:
一、 台中看守所管理員徐長慶,違法犯紀,受人犯黃主旺重利引誘,蓄意縱放人犯黃主旺、楊漢鵬;該看守所對屬員考核,未臻確實,職務分配,亦有欠當,難辭其咎。
二、 台中看守所管理鬆散、紀律不振,戒護勤務,未依相關規定落實執行,顯有違失。
三、 台中看守所人員訓練不足,缺乏警覺及應變能力,致未能及時防範人犯脫逃。
四、 台中看守所戒護設施不足,未能完善監控,予脫逃人犯可乘之機。
五、 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於所屬台中看守所監督考核,未盡周延確實,分區視察制度,未能建立防弊效果,亟應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