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五項違失如下:
一、 北部軍事看守所之戒護人員,教育訓練不足、缺乏周延之戒護作業準則,執行戒護勤務又欠謹慎確實,致予收容人賴漢威、徐振翔二人,有機可乘,順利逃脫,顯有違失。
二、 北部軍事看守所,在戒護兵力不足情形下,未能就兵力,為妥適之調配運用,且未善盡督導職責,亟應檢討改進。
三、 北部軍事看守所,監視系統及阻絕設施不足、且多已損壞,無法發揮監控功能,卻未及早改善,顯有疏失。
四、 北部軍事看守所,為配合軍法單位改隸、及國軍精實案,原負責外圍警戒之憲兵排撤離後,部分外圍瞭望哨,及側門衛哨一併撤哨,造成外圍警戒之疏漏,無法有效阻絕人犯之脫逃,顯屬不當,應確實檢討改善,以落實警戒任務。
五、 國防部軍法局對於北部軍事看守所,多次提出增加警戒人力、及更新硬體設施之建議,未予重視,核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