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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台中市政府及台中市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北屯區公所﹚案。案由為:北屯區公所,未依「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規定,辦理九二一震災募款運動;又補助光正國小等四校學童午餐案,未依規定?

  • 日期:89-09-05

  糾正案文指出:按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公開招標」,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四四九o號函規定,略以:「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查北屯區公所補助東山國中及軍功、光正、逢甲等三國小學生,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午餐費,合約金額達三百二十四萬元,北屯區公所採比價方式辦理,詢據北屯區公所課員謝玉鳳稱: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八會授三字第o九二九號函,修訂『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第二點之簡化原則第四項:災區搶救復建緊急需要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決標之規定,各機關得自行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故採比價方式辦理。惟查北屯區公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簽約補助各校學生午餐案,距地震發生已相隔四十天之久,並不具急迫性,且與搶救復建無關,顯不符前揭要點所稱「災區搶救復建緊急需要採購」之要件,北屯區公所以該項理由,迴避公開招標作業,核與前揭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北屯區公所前區長蔡武雄,於九二一地震發生後,於區公所會議中,指示該區各里發動震災募款,共募得一千一百三十萬餘元,並以台中市北屯區慈善會名義接受捐款,再由該慈善會將其中捐款九百九十六萬元,匯入北屯區公所公庫,由該區公所運用,未依「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規定,辦理震災募款運動;台中市政府為北屯區公所上級機關,對該區公所未依規定辦理震災募款,捐款運用嚴重違失情形,未予適時導正,復對監察院詢問事項,未經查證,即引用被調查單位﹙北屯區公所﹚說明答覆,敷衍草率,未能善盡監督職責,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