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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台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南市政府,未依前台灣省政府八八府訴三字第一四四五一一號訴願決定意旨,辦理系爭數筆土地之徵收程序,已有違法失職外,又不確?

  • 日期:89-09-05

  糾正案文指出:該案陳訴人林吳錦鳳,為坐落台南市臨安段三十八地號三十筆土地、頂美段二十地號等六筆土地、及成光段二十二之一地號等二筆土地之共有權人,上開土地多為既成道路,早經台南市政府編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其中大部分路地,亦經該市府管領、且加以整治、構建排水溝設施、加設柏油路、水泥路面,供市民通行。林吳錦鳳為此,請求該市府依法徵收補償,詎該市府竟函復「無法辦理」,林吳錦鳳乃提起訴願,請求行政救濟,案經前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作成決定書,略以:「本件訴願人所共有坐落台南市臨安段…等土地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情況,大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公園用地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因本件土地已經公眾使用多年,既已符合徵收補償要件,即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徵收補償,惟原處分機關,未依法籌措財源,即以該市府財源有限為由,拒絕訴願人之請求,揆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oo號﹚解釋,即有未合,故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機關另為處分」,惟該市府並未依上開訴願決定之意旨,誠實辦理,顯有違法失職。
  糾正案文復指出:該案陳訴人,因繼承須繳納鉅額遺產稅,礙於財政部行政命令揭示「非遺產不得抵扣遺產稅」之規定,無法就上開被政府強佔使用為都市計畫道路,而非遺產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因而背負鉅額稅款,致走投無路;遺產稅固為國稅,但目前遺產稅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係撥歸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形成台南市政府一方面可向陳訴人要求繳交遺產稅,一方面又以財政困難為由,拒絕補償上開土地,而繼續無償霸佔使用,無異政府挾其公權力之優勢,既向陳訴人討債,又對陳訴人賴帳,這種情形,無疑是對標榜福利國行政之最大諷刺,授與政府行政無公理之譏。為此,財政部應主動研擬擴大「抵﹙遺產﹚稅土地」之範圍,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配遺產稅額度範圍內,准繼承人以都市計畫既成道路土地,抵繳之妥適辦法,俾便地方政府解決民怨已久之既成道路補償問題,自屬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oo號解釋文其中「或他法補償」之意旨,監察院就此部分糾正財政部,期其捐棄本位主義,視政府為一體,不分中央地方,主動積極研議執行,以疏民怨而利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