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穿山甲既未核准買賣、及進出口,供商業利用,衛生署應對含有穿山甲成分之藥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能核發藥品許可證,惟查自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布施行迄今,該署猶核發含有穿山甲成分之藥品許可證,計一百二十六張,有悖依法行政原則,洵有違誤。
糾正案文復表示:農委會雖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公告「中藥用保育野生動物產製品入藥管理作業程序」,惟未全面檢討龜板、麝香、熊膽、羚羊角、及穿山甲等五種,涉及華盛頓公約組織保育附錄Ⅰ及Ⅱ物種之中藥用產製品,並予公告;又衛生署亦未提供納入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物種學名、及其產製品種類、庫存量、未來查核管理方式等相關資料,供農委會參考,致保育類野生動物中醫入藥問題,迄今仍懸而未決,農委會及衛生署,未能本於機關權責,針對問題癥結,積極溝通,妥予解決,嚴重影響我國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形象,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