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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台灣銀行案,案由為:台灣銀行管庫作業,怠忽草率,管理鬆散;自行查核流於形式,效能不彰;職務交代,虛應故事,未臻確實;人員應變能力不足,處置失措,均核有重大違失。由本院函請行?

  • 日期:89-09-06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銀行松江分行,於本(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爆發行員初級襄理陳守樸盜賣該分行受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保管之新台幣十億餘元面額公債弊案,涉案人陳守樸潛逃至大陸地區,台灣銀行進行相關保全措施後,初步估計尚有四億五千九百萬元之損失。本案缺失如下:
一、 管庫作業,未能落實,敷衍草率,亟需改進。
二、 自行查核,流於形式,效能不彰,應落實檢討強化。
三、 職務交代,虛應故事,監督未臻確實,亟待檢討改進。
四、 人員應變能力不足,貽誤時機,處置失措,有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