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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購置九o手槍槍套組」標購案,以員警代表﹙使用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項目評分標準,未加以明確律定,造成評分漫無?

  • 日期:89-09-20

  糾正案文指出:警政署為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購置九o手槍槍套組」標購案規格標審查作業,於投標須知中明訂評核標準表,包括樣式﹙30%﹚、防搶功能設計﹙30%﹚、柔軟度﹙20%﹚、材質﹙10%﹚、重量﹙10%﹚,以七十分以上為合格。查該署採購九o手槍槍套組案第二次招標結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戰鷹公司樣品獲評選合格﹙七十八‧八分﹚,第三次招標﹙同年六月二十九日﹚經評選結果,戰鷹公司為不合格,對同一產品前後評核結果,竟有截然不同之結果。另據該署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開標資料顯示,部分參與評核之員警,對參與投標廠商樣品實施評核結果懸殊。該署雖訂有評核標準表,惟由參加評核員警代表﹙使用者﹚接受訪談稱:「警政署後勤組於評分前說明,要我們選出最好的,…未說明評比單項分數、及總分上下限,只說明總平均七十分以上者,始可取得開價格標的資格…」,該署對各項目評分標準,未加以明確律定,造成評分漫無標準,差距懸殊,喪失評核結果之客觀性,洵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該署辦理槍套組樣品評核過程中,員警未評核完成前可隨意離開會場,致發生他人代為填寫、或竄改分數情事,影響評核結果之真實性;且該署於每次招標前之五日前,通知台北市警局等警察機關,遴派業務承辦人、及三名熟悉該項裝備之基層員警參與評選,卻未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致發生得標廠商「勁齊公司」與台北市、桃園縣、彰化縣參與評核之業務承辦人,於評核前互相聯絡,涉有關說並因而給予該公司高分之評核等情事,現正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若扣除因涉及以上因素影響,僅計算其餘員警評分,則平均總分七十分以上,得進入價格標之廠商增加為二家( 勁齊、怡華公司),嚴重影響其他廠商之權益。另部分廠商與參與評核之員警代表,於開標前聯繫頻繁,足見廠商已事先掌握參與評核之單位及代表,評核結果自無法客觀公平。顯示該署辦理評核作業,未能嚴謹從事,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