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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史博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案。案由為:史博館於八十四年間,辦理「澎湖海域古沉船發掘初勘」案時,未依約詳?

  • 日期:89-10-04

  糾正案文指出:查史博館於八十四年八月間,與中華民國海下技術協會簽訂之「澎湖海域古沉船發掘初勘委託合約書」第十三點規定:「『澎湖海域古沉船發掘初勘計畫書』為本合約之附件,並與合約具同等效力。」而前該發掘初勘計畫書第五點有關「海下測勘作業設備、潛水作業人員及消耗品費用分析」乙節明載:「﹙一﹚作業設備〈1〉主工作船壹艘基本需求:1須有八員以上的住艙船位與合理的衛浴設備。…5須有四點拋錨及起錨能力。…」。然經監察院洽請水試所提供海富號試驗船相關配備查證結果,該船住艙船位僅可容納五員﹙不含船員艙位﹚,且僅具二點拋錨及起錨能力,顯與前揭委託合約書所載之主工作船基本需求內容不符。史博館於辦理「澎湖海域古沉船發掘初勘」案時,事前未就受託機構所提供之主要設備,詳實審核並嚴促履約,已有可議;事後於辦理合約經費核銷作業時,明知受託機構所報租船費用內容,含海富號試驗船,竟疏未洽詢水試所,進一步查證憑證內容真偽,即予撥款核銷,致生該案日後訟累,核其行政作為,確有瑕疵。
  糾正案文復指出:水試所另有下列四點違失:
﹙一﹚ 試驗船之撥借運用,僅憑單位主管人員行政裁量,毫無具體規範可循。
﹙二﹚ 「海富號」試驗船之用船申請、及出海程序不備之情形,即貿然出海,顯有違失。
﹙三﹚ 對於試驗船燃油之核購及使用情形,欠缺有效控管機制。
﹙四﹚ 部分試驗船幹部船員,資格不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