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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金門縣政府案。案由為:金門縣政府衛生局,辦理醫療器材設備採購、醫療資源配置、藥品衛材庫存管理等措施不當,致生醫療儀器設備閒置、未妥為保養維護,甚至迄未拆封使用,藥品滯存致過期報廢,退藥?

  • 日期:89-10-04

  糾正案文指出: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查核八十八年度金門縣衛生局各附屬單位醫療作業基金之財務收支、與業務計畫實施情形,發現該縣之金城鎮、金沙鎮、烈嶼鄉等衛生所、及該縣縣立醫院,有醫療儀器設備閒置,未妥為保養維護,甚至迄未拆封使用、藥品亦有長久滯存致過期報廢,退藥作業,缺乏內部勾稽機制,易滋流弊等缺失,案經調查,該縣衛生局辦理醫療儀器設備採購、醫療資源配置、醫事人力調度、藥品衛材庫存管理等措施,計有下列四點疏失:
一、 該縣衛生局與該縣縣立醫院間,因循舊制,便宜行事,督導權責不清,核有未洽,應予檢討導正。
二、 該縣衛生局,忽視各醫療院所藥品庫存之查核,且控管調度無方,核有疏失。
三、 對醫療儀器標購,未審慎評估,作業草率,致設備閒置,甚至迄未拆封使用,核有明顯違失,應切實檢討改進。
四、 縣立醫院盤點掌控藥品存量、及退藥作業之勾稽機制,有欠健全,易滋流弊,應即研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