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下列六點違失:
一、 農委會及衛生署,長期以來,未制定綿密制度,並落實執行相關法規,有效監控屠宰及供銷流程,致民眾食用肉品之衛生安全,未得應有之保障。
二、 取締違法屠宰行為,績效不彰。
三、 農委會、經濟部及環保署,未確實依屠宰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督導執行,亦未嚴格控管屠宰作業流程,顯有未當。
四、 屠宰檢查人力,不符規定,應即檢討改進。
五、 「畜牧法」公布施行後,相關子法,未能及時訂定,屠宰場管理及屠宰衛生檢查業務之移轉、銜接及人力移撥,延宕二年有餘,核有未當。
六、 屠宰作業規範,有欠周全,應檢討改善。